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营造好环境,必须处理好政商关系。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既为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锻造了“护身符”,也为党员干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准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实现亲与清的统一,是治理问题,也是作风考题。(6月12日《人民日报》)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始终不渝坚持的根本宗旨。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能狭义地理解服务“人”,必须做出广义的理解。换句话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既包括服务“人”,也包括服务“企业”。作为企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企业,自然也包括在其中。发展才是硬道理,高质量发展才是硬道理。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必须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关键是要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为此,党员干部务必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亲”是基础,是第一要务。新型政商关系,要着眼于发展这个硬道理。而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是轻而易举就能成功的,需要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也即要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好务,这是党员干部的首要职责。为民营经济服好务,必须要有的放矢地提供民营经济需要的服务。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所以,要想服务号民营企业,必须问需于民营企业。了解民营企业的所思、所想、所需,才能有的放矢地搞好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工作。这就是民营企业“点单”、政府“端菜”工作法的精髓之所在。“亲”的要求是党员干部跟民营企业建立鱼水情深的紧密关系的基础,必须要杯架中式。因此,党员干部要坚决杜绝水火不容的恶劣关系的发生。
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清”是底线。新型政商关系,不仅要“亲”,而且要“清”。“清”的内涵至少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要划清政商之间的界限。要处理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关系。凡是市场“无形之手”能够调节好的,政府“有形之手”就不能越雷池半步。也就是说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监管要张弛有度,宽松有度,要刚刚好。过犹不及,都是要不得的。既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管的过多,管的过死。在监管方面,不能三天两头到企业去监督检查,更不能鸡蛋里挑骨头,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其次,要与民营企业“划清”界限。不能搞“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比如,不能接受民营企业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也不能接受民营企业的宴请、旅游。总之,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法可依,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亲”和“清”是不可或缺的统一体。两者不可分割开来,不可厚此薄彼,更不可顾此失彼。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民营经济才能驶入轻舟已过万重山的开阔地带。
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不能一个人在战斗。首先,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做到全心全意为民营企业服好务,并模范遵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其次,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服务好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抓好落地落实工作。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组织部门要将党员干部为民营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作为提拔与否的重要指标。再次,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比如,要建立好监督检查民营企业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超出“负面清单”的,要不越雷池半步。党员干部要以吾日三省吾身的行动自觉加强自省、自警、自励,守好“廉洁关”。最后,对于党员干部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要“零容忍”,纪检监察机关发现一起,就要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以儆效尤。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做好民营企业的“保护伞”,全力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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